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保安业监管局(SecurityIndustryRegulatoryDepartment,SIRD),成立于2004年9月1日,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。该机构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保安业标准,创造一个井然有序的、强大的、可靠的私人保安业,与内政部队一起维护新加坡安全。其主要职责为:管理新加坡所有武装辅助警察、非武装保安员、私人调查员、保安机构、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;制定标准以促进武装辅助警察、非武装保安员以及私人调查员之间的竞争;确保上述人员、机构遵守标准;承担、管理对私人保安员的培训和测试。
“不以规矩,不成方圆”,界定私人保安业的业务范围是管理该行业的基石,保安业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将某些规定细化,使之更为具体、明确。该局还通过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,对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。
一、保安机构业务范围
保安业监管局将保安机构定义为为获得酬金或其他报酬(无论是否为金钱)而提供保安员保护人员或财产的机构,其业务范围包括:
1、以物理方式(包括使用巡逻犬)或电子方式巡逻或护卫他人财产(包括交易中的现金)。例如,使用巡逻犬对建筑物进行巡逻;
2、使他人财产(包括交易中的现金)处于监视之下,包括为防盗目的。如在途现金护送、艺术品保管等;
3、提供贴身护卫或看门保镖。这里的“看门保镖”是指在娱乐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,负责对意图进入者实施安检,控制或监视他人的行为,或者因某人的行为而使其离开该场所的人员;
4、在公共地点或其他场所实施安检,包括设备安检、快速搜身,也包括对该人占有的个人财产进行物理搜查。
为获得报酬而履行上述职责之一的自然人,即为保安员。
二、私人调查机构业务范围
根据保安业监管局的规定,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:
1、获得并提供关于人品、某人行为,或者与业务性质、特点或某人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信息;
2、寻找失踪者;
3、获取并提供关于火灾、诽谤、损失、事故、不动产或动产财产损害发生原因和责任的信息;
4、定位或找回丢失物或被盗财产,或者获得该财产信息;
5、获取可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。
为获取酬金而行使上述任一职责的人,为私人调查员。
某些其他行业的正常工作也会涉及调查内容,如律师、保险员等,但保安业监管局将其排除在外,认为他们正常工作中的调查行为不属于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,从而也不需要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。
三、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范围
根据《保安业法》第18条的规定,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涵盖了设计、安装、修理、销售、咨询等行为,主要包括:
1、安装、维护、修理或维修任何住所、车辆、船泊、航空器或其他运输方式中的任何安全设备。
2、设计、销售、进口或出口任何安全设备。但是,从零售店可以买到的基本家庭或汽车安全系统或防盗报警系统除外,而且如果其销售的系统被设计成普通消费者可以自行安装,也不属于提供安全服务;
3、咨询。就安全设备提供相关建议,包括提供与安全设备有关的产品建议,或者鉴别并分析安全风险,提供最小化安全风险的解决方案或管理策略;
4、销售安全方法或原理。如提供安全总体规划、保安审计检查、保安规划和设计、危机管理审计、保安管理服务等;
5、提供报警监视服务或其他监视,利用安全设备提供跟踪或监测服务。如提供安全、防盗、火警等警报监控,或者提供全天候监控运输车队(如运货车、货物和人员)的位置和状态,并且在出现事故时立即采取安全反应措施的流动资产监控服务。
对上述行为的培训或指导,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人员,也都属于提供保安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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